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努尔·白克力被查后,国家能源局的表态

发布时间:2018-09-25  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坚决拥护支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努尔·白克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9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努尔•白克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国家能源局党组立即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和党员干部会议,通报相关情况,部署有关工作。

  国家能源局党组和全体党员干部一致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努尔•白克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零容忍态度正风肃纪的鲜明态度和坚强意志,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坚决拥护中央的决定,坚决支持、密切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深刻认识中央对努尔•白克力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努尔•白克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对能源事业造成的严重危害和负面影响,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严明态度立场,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国家能源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以更大决心和力度坚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全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刻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不折不扣履行好“一岗双责”,进一步增强党纪党规和廉洁自律意识,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坚决杜绝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发生。要坚定不移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把好工作方向,加大组织协调和贯彻落实力度,确保国家能源局干部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自2014年12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主席入京任职,努尔·白克力一直担任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正部长级),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同样是在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案宣判,刘铁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努尔·白克力简历

 

  努尔·白克力,男,维吾尔族,1961年8月生,新疆博乐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8.11-1983.08 新疆大学政治系政治理论专业学习

  1983.08-1984.11 新疆大学政治系学生辅导员、团总支书记

  1984.11-1989.01 共青团新疆大学委员会副书记

  1989.01-1992.01 共青团新疆大学委员会书记(1986.09-1989.07 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学习)

  1992.01-1992.06 新疆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1992.06-1993.09 新疆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93.09-1995.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署专员助理(其间:1994.05-1994.11 挂职任山东省肥城市副市长)

  1995.04-1996.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6.03-1998.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1998.02-1998.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8.03-200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0.12-2003.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3.04-2005.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副书记

  2005.01-2007.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07.12-2008.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代主席

  2008.01-2014.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

  2014年12月起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正部长级),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委员,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简历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中国法纪网摘编 任薏宏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