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3年10月8日凌晨4点左右,邓某伙同杨某(分案处理)在桂阳县煤炭局家属区一栋楼梯间将被害人偷走一辆侯爵铃木牌摩托车。因该摩托车安装了GPS定位系统无法驱动,邓某和杨某将摩托车藏匿在桂阳县搬运社交通旅社附近的一条小巷内。当日早上8点左右,杨某在转移摩托车时被摩托车主人何某及其朋友当场抓获。邓某见势不妙便逃走了。2013年12月10日,邓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和GPS合计价值7450元,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返还给了车主。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犯罪过程中,邓某积极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某在2010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11月24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邓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邓某从轻处罚。邓某与被害人何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何某的谅解,同时又积极缴纳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处
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犯罪过程中,杨某积极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在2010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在2010年6月9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杨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缴纳了罚金,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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