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强奸不成杀人埋尸 罪行败露后悔晚矣

发布时间:2013-09-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杀人埋尸欲逃法网 罪行败露后悔晚矣

  公众讯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嫌疑人李某以为杀人埋尸、清理现场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然而事情并未按照他预想的发展,他的罪行最终被发现。2013年8月28日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李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8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趁被害人刘某给他打工之机,将其带至家中,欲和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了刘某的拒绝,李某仍不死心并采取暴力,刘某进行反抗并大声呼喊,已经挣脱逃出房间,却被李某用手搂住脖子拖至房门口,李某见刘某还有呼吸,害怕其报案,遂用手将其掐死,后将尸体装入自家的桑塔纳轿车后备箱中,拉至焉耆县北大渠乡太平渠村一块甜菜地头挖坑掩埋,事后李某还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清理。2013年8月17日,被害人的哥哥向焉耆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妹妹刘某已经失踪10天,焉耆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展开侦查,发现李某有重大嫌疑,遂将其传唤,起初李某编造谎言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后在证据面前其不得不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错误铸就之后,还心存侥幸想方设法逃避责任,岂不知如此只会加深其罪恶,带来的是更加严厉的制裁,尽管后来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追悔莫及,因为逝去的是一条鲜活的生命,他必须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百年身。(作者:焉耆县检察院 臧金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