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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场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司法腐败

发布时间:2009-12-0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一场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司法腐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必须秉持一种精神。这就是公仆精神,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
一场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司法腐败和三份判决书。

、事实 
    而人民的法官又是如何作的呢?您慢慢的耐心的看下去吧。
    2006年的5月3日21时许,高邑县电力局职工武汉英酒后驾驶同单位职工耿增国冀A1249[临时]号小客车,沿南星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馥茗茶庄时,于同一方向李秀格骑的自行追尾相撞,造成李秀格严重受伤,而后由高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第06190007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 ) 认定书摘抄: 
    1、武汉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李秀格的行为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之规定.
    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武汉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秀格此事故无责任。
   (二)2006年5月8日【河北省公安厅做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2006冀公刑技理化字第239号]
 

鉴定书摘抄: 
    三.委托时间; 2006-5-8
    五.送检物证材料;武汉英静脉血3ML
    六.检验要求;乙醇定量分析
    七.检验过程;TXY-I型乙醇检测仪定量分析 。
    八.检验结果;从所送武汉英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12.9mg/100ML 。
   (三) 2006年7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做出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
公(冀石)鉴(法)字【2006】0762号

鉴定书摘抄: 
    五、检验情况;2006-7-26-查体,仰卧于病床,语言不清,反应迟钝,不能准确回答问题。
    颈部固定于施左前位,右颞顶部有马踢形手术口,长约23CM切口内颅骨缺失,后忱部有约 6CM纵行凹陷头皮疤痕,左侧肢体肌肉萎缩,肌力1V级,大小便失禁禁。
 
六、分析说明: 
    (1)跟据其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七、结论,李秀格之损伤属重伤。 
    (四) 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对此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

鉴定书摘抄 :
    分析意见和结论:根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3.1F之规定,李秀格颅骨脑损伤致左侧偏瘫达三级,根据4.3.1G之规定,其大小便失禁达三级伤残。
   (五)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摘抄06年5月8日
I 重症颅脑损伤 GCS4分
    1 右额颞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
    2 原发性脑干损伤
    3 左枕硬膜外血肿
    4 左枕骨右额顶骨骨折

II 肺部感染
III 气管切开术后 、脑瘫后遗症、大小便失禁、偏瘫、生活不能自理。
 
(六) 出院记录摘抄 出院医嘱
    4 三个月后进行颅骨修补术建议
    2 加强护理(每日陪护1人) 
(七) 2008年8月22日河北医科大
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摘抄 :
    1 脑瘫后遗症,偏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建议 
    2 加强护理(每日陪护1人) 

二、漫漫诉讼路上高邑县人民法院不作为
    事故发生后,06年5月18日,我依据法律规定将武汉英。耿增国诉至于高邑县人民法院,同时抓紧对我妻子进行治疗,经过几次大的手术妻子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我这个家庭已是债台高筑,按照医院要求,出院后至少在三个月内进行二次手术,[颅骨修补术]然而我却拿不出任何资金,亲戚朋友都让我借遍了,因此我向高邑县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庭也做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可张院长始终不让下发,理由是:“本法院从来没有这样作过,都是法院人”在这漫长的等待中,我是心急如焚,可法院是不理不睬。
    到了2006年11月份才开庭,肇事者武汉英06年11月7日开庭提出伤残重新鉴定,法院到07年2月7日才联系医院,其实早已超过法定的评残期限.我找他们理论,院长说;“你不评残就不给你出判决书。”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自己拿钱去评的残,法院始终没有参加,评残结果是07年4月17日出来的,法院在5月22日才拿回来,一拖再拖。需要说明的是武汉英的弟弟武汉斌就在高邑法院工作,武汉斌不但不回避,反而多次与我见面,并且说“我就在法院工作,一分钱也给不了你,你就慢慢的等这吧”。等之类的话来威胁我,在打这场官司的过程中,我就感到这方面的压力,有关人员的互相推诿,拖拖拉拉,让我一个普通百姓伤透了心,更使我感到了绝望,我真的不相信,高邑县人民法院竟然存在这和旧社会一模一样办事风格,人民法院怎么不拿人命当回事呢?人民法院真的是为人民办事的吗?为了这件事,我找过县人大.县.市政法委以及多家煤体,当我和某法制报记者取得联系后,他问我你有钱没有钱.?你有权没有.?我说;都没有。他说;“你什么都没有你打什么宫司呢”。
    我在06年5月18日立案后开庭的,因被告没有到庭,法院一直没有结果,因为我妻子当时正在医院治疗,急需药费,我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15万元,直到06年8月7日我在实再没有钱在治疗下去,因此就在妻子完全没有好的情况下,含泪出院。
    06年10月我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在11月开庭的时候我才知道,法庭把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书等原件都给弄丢了,法庭把所有的原件都跟我要了以后,也不给打收条,就连对方的票据我都没有认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们一直在拖,07年6月20日我和乔院长通了电话时,他告诉我你别打民事了,你应该先打刑事,后打民事,奇怪的是,就在我要打刑事官司的时候,。6月21日,法院突然让我去拿判决书,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 当我拿到判决书的时候才发现上面的日期却是6月10日。
    在07年6月12日上午,我得知时任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要来高邑的时候,我准备拦车告状,乔院长得知后,急忙让李庭长给我打电话,让我马上到法院来一趟,商量一下给我的钱数,当时说的是36万,当我看到的却不是那么多,后来他们告诉我说是院长不让给你那么多,21日法院还没有写判决书,为什么上面却写成10日呢?
 
三、不严肃的判决书
    第一次的判决书更是漏洞百出,我认为是一份不严肃的判决书,法院真是在拿法律开玩笑。
    1、判决书中,原告代理人赵献民系原告的丈夫,庭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明,审理人员也知道两者的关系,但可笑的是判决书中却把赵献民写成了系原告之父,而且还把‘献’写成了‘现’。
    2、庭审中,已查明,原告自5-3-至5-8-在高邑医院治疗,共6天,并且双方当事人均已认可,判决书中却写成了3天,
    3、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务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但判决书中却按15元/人/天计算。
    4、庭审中原告要求的评残后护理20年护理费是347720元,但判决书中却查明:“原告还要求给付护理费146000元......”
    不知道这146000元从何而来,原告一直要求的是347720元,法院支持也好,不支持也罢,都不应当该更改原告的意愿。
    5、判决书中查明:“原告还要求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除了20年护理费及二次手术费另案处理中”。原告其他请求全部支持,其中也包括精神损害培偿。但在计算的时候却漏算这一项,这种简单的计算错误出现在判决书中是不应该的........。

四、足球式的官司

    一审的判决书暂先告一段落,下面我在谈谈这个球吧;一审是2006年的5月份开始的,我是2007年的6月26日拿到判决书,这就是一年多的时间了。2007-7-11-我又上诉到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10-9-开的庭,到了11-26-发回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
    2008年2月4日法院通知我去拿判决书,到了法院一看,原来是一份裁定书,还有中院的意见书。“所有证据双方都已认可,......。为了和谐社会,照顾受害一方,根据有关规定应预支持”......。

    2008年4月1日高邑县人民法院三审开庭,对方又看了我们的所有票据,开庭时我没有看到被告9千多的票据,(原告在高邑住院时原.被告共同支付)我说怎么没有看到那9千多的票据,庭长说等我看了以后你在看吧,可到现在我也没有看到,真的不知道所有这些都是为什么。......?法院为什么弄虚作假?弄假的“先予执行申请”来达到他们的目的。为什么三级伤残我们要求护理二十年?法院只给两年?为什么法院总是利用程序违法来拖我?我不知道这场足球式的官司什么时候才能结束,不作为的法官没有人管,难道我真的告错了吗?究竟是谁在不作为?是不是官官相护,没有办法,只有找您主持公道。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什么?是法院无能,还是体现出武汉英的弟弟在法院的原故?这是为什么......?为什么......?我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还是有正义的人会站出来的,真理总会战胜邪恶的,
我有证据证明我说的是真的。

    去年的8月份案子到的中院,领导让我把所有的证据交了上去,并说马上进行合议,合议后就能出判。我现在需要说明的是,我两次上诉,被告都没有提出上诉,可第一次中院就支持了他,这次我就不知道了,可中院的领导对我是这样说的,“我们不能给你出判决,如果出了判决你拿上判决书又上北京上访告我们怎么办。”难道你们也做错了吗?身正不怕影斜。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不出判决书,我就不能进京上访了吗?
    从2008年8月6日到2009年6月26日中院出判决书,用时10个月零20天,可笑的是,当我拿到判决书时却发现判决书上的日期是2009年2月16日。中院竟把日期提前了4个多月,看来中级法院法官的头脑要比县级法院法官的头脑要能的多。他们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利,把一个违法的事件,就这样变成一个合法的事件。



    事到如今,我不得不相信某法制报的记者说的那句话“你没钱没权打的什么官司呢。你肯定能赢,但是,也得麽上你几年,因为你现在太穷了”这也可能就是中国法制社会的现象的存在。
我不想埋怨谁,也不想憎恨是,我只想说中国的法律和和谐社会离我太遥远了,我不想我的案子到了那里,总要和那里的法院生气不成吗。我不想、我也不敢想,总想早日结案,让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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