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的张某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妻子去世后,他独自居住在乡下老家。近年来由于患病,医药费支出增长,仅靠每月1500元的养老金难以支撑生活。张某多次向子女提出支付赡养费,儿子却以“自己在外地居住,距离较远,最近生意刚有起色资金紧张”为由推脱,希望妹妹能够承担更多赡养义务;女儿则表示“父亲十分偏心,自己成长过程中一直受到不公平对待,父亲将财产都留给了哥哥。自己已经出嫁,且婚后存在经济困难时,父亲从未给予过帮助,哥哥应独自承担父亲的养老费用。”张某无奈之下将儿女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年迈多病,无劳动能力,缺少经济收入,需要子女更多的关心照顾与经济支持,其诉请合法合情合理。
考虑到张某子女的经济状况以及张某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判决由张某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张某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写入法律的强制义务。但这并不代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等价交换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在抚养义务上缺失、财产分配上不均而免除。子女自身经济困难,可以成为请求法院在确定赡养费具体数额时酌情减少的理由,但不能成为完全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
法官提醒,赡养义务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作为子女,应当自觉履行,要避免“付钱即免责”误区。身为父母,也要一视同仁,在子女成长道路上给予充足的关爱和引导。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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