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艾合坦木·艾麦尔)不开锁、不砸窗、不撬门,只需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挨个拉车门“开盲盒”;趁他人喝醉酒抢夺其手机,最终换来了一副“银手镯”,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抢夺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6日凌晨2:00,被告人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往莎车县某酒店前,拉车门从被害人顾某的车内盗取63100元现金。案件侦破后被害人52081元损失已追回。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4日期间,被告人卡某、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醉酒状态先后抢夺6名被害人价值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6部手机共计3779元,上述赃物被卡某、玉某挥霍。
审理过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手段盗窃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卡某与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卡某退赔了盗窃被害人的部分损失,被告人卡某与玉某未退赔抢夺被害人的损失,考虑卡某与玉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玉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拉车门”开的不是“盲盒”,而是“银手镯”;碰的不是运气,而是法律的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遭到法律的制裁。广大车主们也要增强公共安全和个人防范意识,停车时要尽量选择停放在有监控录像的区域或者有专人看管、安全保障措施严密的停车场,做到“人不离车、离车必锁”,切勿贪一时之便利,将贵重物品、现金等财物放置在车内,以免不法分子见“财”起意。喝酒时切忌过度饮酒,要妥善保管财物,避免成为他人抢夺行为的受害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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