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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阳台护栏,违约行为需整改

发布时间:2025-02-0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案情概要

  被告崔某是小区新入住的业主,此前,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并通过了《管理规约》,规约载明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二)阳台封闭:阳台封闭不应当对相邻业主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

  崔某取得房屋产权开始装修后,曾通过微信询问物业人员能否拆除房屋阳台铁艺栏杆,物业人员回复:保持原状吧。之后,崔某拆除了房屋阳台的黑色铁艺栏杆,并安装了落地窗封闭了阳台。后该小区物业两次向崔某发送《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十日内恢复阳台外墙铁艺栏杆,未果。小区业主投票通过起诉崔某的决定。原告小区业委会认为,崔某的行为威胁了小区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了整栋楼房的整体外形和美观,违反了管理规约,遂诉请要求崔某将拆除的房屋阳台黑色铁艺栏杆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的行为违反了管理规约,损害了民法典规定的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判决支持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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