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和应用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教育部部长怀进鹏于11月27日签发第51号教育部令,颁布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此次修订旨在解决制约普通话水平测试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着力提高测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测试服务能力。
《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测试管理体系,明晰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测试机构的工作职责。《管理规定》规定普通话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并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统一变更为国家测试机构,增强了专业测试的统一性、权威性。
《管理规定》明晰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首次对测试员和考务人员的权益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并增加对测试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管理规定》还建立应试人申诉机制,规定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明确复核申请提出时间、接受单位,受理及作出决定时限等。
《管理规定》提出一系列便民新举措。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扩大测试服务供给;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针对残障人士的实际需求,强化对特殊人群的语言测试服务;明确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教育部、国家语委将修订研制等级证书管理办法、测试工作队伍管理办法以及视障、听障人员测试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完善测试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测试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按照全国语言文字会议部署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2021年11月27日,教育部部长怀进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公布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管理规定》修订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
答: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2003年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颁布的《管理规定》,为测试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指导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不断发展成熟。截至目前,全国的测试机构发展到1700余个,测试员队伍达5万余人,测试总量持续增长,到2021年底累计超过1亿人次,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时代以来,普通话水平测试社会认可程度显著提高,测试需求更加旺盛。同时,测试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也面临测试服务供给还不能很好满足群众需求、测试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测试工作人员和应试人的责任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等新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管理规定》以提升测试工作管理效率、规范效用和服务效能。
为此,2019年我们启动了《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专家、应试人员等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研究吸收形成修订草案,经教育部党组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二、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修订的总体考虑。
答:此次《管理规定》的修订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适应计算机辅助测试开展后的新情况新趋势,系统构建、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制度体系,突出科学性;二是满足广大群众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不断学习和提高普通话水平的需求,突出便民性;三是完善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突出规范性。据此,此次修订对原规定中部分制约或不适应工作发展的条文进行调整,对测试机构和应试人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给予回应。
三、在健全完善测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做了哪些修订?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进一步明确职责划分。明确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测试工作,并规定各级测试机构的职责。第二,明确等级认定权限。规定普通话等级分三级,每级分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第三,变更发证部门。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变更为国家测试机构,进一步强化专业测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在突出便民性方面,《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答:为向社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测试服务,做了以下修订:第一,取消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以往人工测试资源有限,有“两次测试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的规定。随着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目前通过计算机辅助测试和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了效率,间隔期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本次修订予以删除。第二,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根据电子证照的有关国家标准,明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取消测试工作“属地管理”的规定。为减轻应试人因测试需要往返异地而增加的负担,将原来的“属地管理”修改为“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第四,增加特殊人群参加测试的规定。明确视障、听障人员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提供便利,测试服务更有温度。第五,明确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测试要求。规定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五、在完善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方面,《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答:主要进行了三方面修订:第一,保障测试员和考务人员权益。规定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第二,保障应试人权益。建立申诉机制,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明确复核申请提出时间、接受单位、受理及作出决定时限等。第三,增加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测试机构、工作人员、应试人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明确应追究相应责任,强调测试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请问此次修订还有哪些亮点和创新点?
答:对测试工作队伍建设提出新规定。将“测试工作队伍建设”作为国家测试机构和省级测试机构的职责之一予以明确,将考务人员也纳入测试工作队伍统筹考虑。关于测试工作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和省级测试机构另行制定,以“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强测试工作队伍建设。
调整了“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表述。此次修订使人员范围更为明晰,将原来应接受测试的六类人员重新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这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相统一;另一类是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同时,此次修订增加“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为本校师生接受测试提供支持和便利”的条款,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保障学生参加测试的责任,更加突出教育系统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七、请问有哪些推进落实《管理规定》的举措?
答:第一,做好宣传解读,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要集中开展学习宣传,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的工作要求。第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第三,健全测试管理制度,将尽快修订《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队伍管理办法》等测试工作配套文件。
《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2021年11月27日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制定测试政策和规划,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试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国家测试机构,负责全国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对地方测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指定省级及以下测试机构。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设置测试站点,开展科学研究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对省级以下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依据测试规程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测试员和考务人员。
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按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的组织和安排完成测试任务,保证测试质量。
第七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八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标准收取测试费用。
第九条 测试员分为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具体条件和产生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一条 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接受测试。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为本校师生接受测试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二条 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
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测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视障、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测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测试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须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具体受理条件和复核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测试机构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测试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由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测试资格直至撤销测试机构的处理,并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测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与测试工作或者取消测试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或者测试站点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并报送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测试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中国公共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