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人借款354,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违约金,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40,000元后再未偿还剩余案款,故诉至法院。经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法律义务,故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撤回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多次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5月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如期报告财产,该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不足以偿付案款。法官又对其名下动产、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面积为180平方的商品房,经进一步核实,该房屋为抵押按揭房,且已被它市法院查封,该院只能做轮候查封。仅有的财产线索也不能进行处置,这无疑是加大了该案的办结难度,使该案进入了僵局。
经过在研究、在讨论,该院执行法官打破传统办案观念,主动联系了首封法院承办人及抵押银行,共同协商了财产处置权事宜。经过协商,该房产由该院拍卖处置,拍卖所得款项先偿还贷款,再支付首封法院案款,剩余部分支付本案案款。
了解到实际情况后,法官便主持双方当事人前来新源县法院协商还款事宜,最终在三方的共同协作下,涉及的案件都予以解决,最终维护了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案件执行过程中,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过细致核查,积极主动联系相关法院及单位,共同协商,相互配合,最终维护了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强制执行工作中协作执行和强大合力。
(胡俊晓 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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