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武小雅)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于某正在张贴“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时被告人于某已张贴6册“法轮功周刊”和27份“法轮功期刊”,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搜查出10册“法轮功周刊”和12份“法轮功期刊”。后,警方在被告人于某某的住处搜查并当场查扣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反宣人民币、各类书籍、电子产品类“法轮功”宣传品432件。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并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非法大量印制、散发“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抗拒国家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取缔,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寄语:
邪教组织往往利用部分群众知识文化水平不高的特征,采用各种手段宣扬邪教,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