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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治理校园欺凌方案 起侮辱绰号属欺凌

发布时间:2018-11-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 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发布“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对于学生欺凌事件的种类和适用方面,《实施办法》明确,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属欺凌。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属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

  《实施办法》明确,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或者“明显伤害”的欺凌事件,分别列为“轻微”或者“恶劣”。 

  “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等属于“恶劣”范畴的严重欺凌事件。

  《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实施办法》还规定,学校一般应在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实施办法》强调,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全文:粤教保[2018]13号(PDF版).pdf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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